在广西南宁地区,对于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划分,明确了“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4万元以上及40万元以上者,即可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64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值得指出的是,盗窃数额固然是衡量
盗窃罪量刑程度的主要依据,然而却并不能成为唯一的评判尺度。在针对个案进行分析时,我们还将会全面地考虑
犯罪行为的方式、
情节严重程度、导致的结果以及被告人是否有
自首认罪等证明其道德意识与法律责任的因素。此外,如若罪犯出现多次连续性盗窃、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持有
暴力器具进行盗窃或
扒窃等恶劣行径,即便未能达到上述所述之数额要求,同样可能会被判定为具备
犯罪构成要件的盗窃
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