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标准主要依照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定。一般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罪犯的惩罚措施是处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之下,同时会被征收
罚金作为额外的惩罚。然而,倘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惩罚措施则可能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应当缴纳罚金作为惩罚。至于“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则主要包括:从赌场中抽取的利益或者利润已经累积超过了人民币三万元;赌资的积累数额突破了人民币三十万元大关;参赌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了一百二十人之上;被告人在建立赌博网站之后,恶意向他人提供赌博场地,从中获取的非法利益已经超过了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为赌博网站招募初级
代理人,并且由这些代理人进行接纳投注的行为;被告人刻意吸引
未成年人参与
网络赌博活动等等。实际上,需要在此强调的是,对被告人的具体
量刑结果除了要充分考虑到其在整个事件中的认罪态度之外,还要参考诸如是否存在
自首、是否主动交代案情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