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
刑事拘留延长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
刑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之法定情形与程序行为准则。通常来讲,在公安机关对某名
被拘留人员进行审讯过程中,若其推理判定该嫌疑人具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的嫌疑,那么应该在正式实施
拘留后的第三天之内,向当地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批准请求函。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申请期限还可适当予以延长,增加至最多五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者、多次
犯罪分子或伙同他人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这样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将积极搜集相关
证据材料,力图阐明
犯罪嫌疑人明显具备捕捉必要性且符合逮捕之条件。当地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对此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论是在提请逮捕审查这一环节,还是在后来的批准逮捕或否决逮捕的决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