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奸辩护专题 > 强奸罪公安机关不立案能否自诉

强奸罪公安机关不立案能否自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这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均会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害者亦可自行发起诉讼程序。一般而言,当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查后,确认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且该案情属于其管辖范畴之内时,便会采取立案侦查的措施;倘若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认定其不具备管辖权,而被害者却有可靠的证据能够证明加害方侵犯了自身的人身权益,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追责力度的话,那么被害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提起自诉这一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在自诉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充足、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被告方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证据不足,那么被害者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新修订:2024-08-2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