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制度施行所带来的诸多法律效果,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有必要仔细了解并认真对待。首先,在
民事审判过程中,倘若出现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情形时,在理论上被视为义务人可以援引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这也即意味着权利人原本享有的
胜诉权将不再行使从而归于消灭,但实体法之权利本身却并未因此消失殆尽。如法学界通常所认知那样,债权等项权利在经诉讼时效遗憾落幕之后,如果
债务人果真选择以此种方式提出时效抗辩,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作出审判,裁决驳回
债权人提出的让债务人
清偿债务之
诉讼请求。尽管如此,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终了之时,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且为自愿之行为,则其履约效力会不受
诉讼时效规定束缚,而且,在此情况下,原接受履行者亦不可再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请求债务人返还款项。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之行为,不应受到诉讼时效制度之限制。此外,就
诉讼时效抗辩问题而言,
司法机关并无主动适用之权力和义务。总的说来,诉讼时效
逾期无疑会让权利人在法律庇护方面陷入相对不利境地,因此权利人应审慎对待并适时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