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的显著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第一,行为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即涉及到至少两名或者多名
侵权行为责任人;第二,各侵权行为之间具备紧密的关联性,它们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严重损害后果;第三,损害结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即所有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无法被分割成独立的部分;第四,因果关系的错综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明确地界定每一项侵权行为与其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的确切对应关系;最后,主观过错的多样性也是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既可能包含故意为之的情况,也有可能是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各个侵权行为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形式为何种,他们都必须承担起
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位侵权行为责任人提出全额
赔偿要求,而当侵权行为责任人履行完其应尽的赔偿义务之后,可以依据内部责任分担原则,向其他侵权行为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