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贵方对派出所所作之
拘留决定有所不满,可考虑以下可行之救济手段:首要之事,便是自收悉
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六十日期限内向上级公安管理部门或同级别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乃是一种广为认可之
救济途径,复议机构将对
处罚决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其次,倘若贵方在收阅决定书后之第六个月仍有意寻求司法救济,则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对该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
诉讼期间,拘留决定通常不会暂停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存在特殊情形并经过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方可暂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