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票据
法律关系中,票据
债务人和实际付款人的身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根据具体的票据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的范畴相对较广,既涵盖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等一系列在票据行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责任人,又包含了上述各类法律主体应承担或
担保的票据权利。与之对比,付款人则是根据票据上所载明的责任条款所确定的,仅承担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责任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
汇票交易中,付款人在完成承兑之前并不属于票据债务人的范畴,只有在其正式承兑汇票之后,才能被视为票据债务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票据债务人的范围相对于付款人来说更为宽泛,付款人仅仅是有可能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众多法律主体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