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进行注销
清算之时,计算员工
补偿金的主要依据在于该员工在原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按照每满一年份即付以相应月份的薪酬标准来支付该项补贴。若该人员
工龄在六个月以上却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来对待;若是未满半年的员工,将付给他们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
经济补偿。此处所言之“月薪酬”,意为员工在与企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倘若员工每月薪酬远超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收入三倍之数,此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依照平均职工月收入三倍的额度进行,同时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十二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