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特殊的情境之下,倘若该房地产系由其丈夫以及小三共同支付购置资金而构建,一般的裁决实践往往将之视作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丈夫针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资产采取了不正当的处置行为。首先,如果丈夫投入房地产购置资金中的任何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他在未获得配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置,其配偶便拥有权利主张对这部分资金进行追索。其次,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将会全面考虑到各方面的投资状况、
购房的初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假如小三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前提下仍然参与共同购房,她很可能会被视为恶意的第三者,从而导致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更偏向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然而,最终的裁决结果还需要根据具体的
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到有关于丈夫
出资的详细信息,例如转账记录等,以确保在
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