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个人或团体进行
刑事追究时,需要全面考量诸多复杂因素,如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实施时所参照的相关
法规以及具体情节之严重性等等。一般说来,倘若该项犯罪行为在过去十年内与现在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并无明显变动,同时也并未超过法律设定的
追诉期限,那么便需要依据当年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发生的
犯罪情节进行
量刑判决。然而,一旦法律法规出现了更新调整,那么可能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固定。关于
追诉时效,它主要是根据每种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期来决定的。例如,若其最高
刑罚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则将设置为五年的追诉期限;若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之间,则相应地设定为十年的追诉期限;如果最高刑罚高于十年而小于十五年,则追诉期限设定为十五年;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的罪犯,他们的追诉期限则被设定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