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强奸罪行的认定,
胁迫作为一种特殊手段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常见的情节类型如下所述:首先,通过采用
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使受害女性由于内心恐惧而丧失反抗能力;其次,进一步地利用受害者隐私权和名誉受损这两个敏感性问题进行要挟,以此诱发
受害人在精神层面上的压迫感,以达到抑制抗拒的目的;再次,借助于特定
法律关系或教育养育之间紧密的联系,形成一种优势地位,从而对受害女性施加压力,迫使其顺从;最后,利用迷信思想或者邪教组织等手段进行恐吓和威胁,使受害女性因其极度恐惧而无法抵抗。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胁迫手段时,必须全面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胁迫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客观环境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