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即所谓的“交付日期”,在特定情况之下,是允许双方
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态度来进行相应调整或改变的。然而,这种调整或改变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并且通常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便明确约定新的交房日期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相关
权利义务变动。
从法律层面来看,合同的变更须遵守公平合理、自愿互利和合法合规这三大原则,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力单独擅自更改已经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交房日期。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变更之后,重新约定的交房日期务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和精神。另外,在作出交房日期的变更时,同样需要顾及到可能对整个合同其余各款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与影响,诸如
违约责任的分担方式及其
损害赔偿标准等等。概括而言,只有在经过良好的协商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才能够被依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