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索贿罪
立案所需的
证据种类,除了常见的物品
证据、
书证、
证人证言、
受害人陈述以及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与辩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各类证据:1.
物证,如指控
受贿所得的财物、用于实施索贿行为的工具等;2. 书证,例如关于索贿行为的书面记录、相关的合同文件、财务账目等;3. 证人证言,即了解并见证了索贿行为的
证人所提供的证词;4.
被害人陈述,即遭受索贿的
当事人所做出的详细陈述;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索贿者本人的口供及其自我辩护;6. 鉴定意见,主要是针对涉案财物价值等方面进行的专业鉴定;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是对与索贿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形成的记录;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电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形式的信息。以上各类证据需要形成一个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实索贿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关的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