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式
欺诈事例中,对于个人所涉及的金额的精确度量,往往要根据他们在共同行为中的实际角色与发挥出的
犯罪手法进行评估。总体而言,倘若某位涉案者直接参与了具有确实金额记录的
欺诈行为,那么这一部分金额便应当被视为他个人在整体
犯罪活动中所对应的
涉案金额。而针对整个集团所获得的诈骗收益,如果该涉案者在犯罪过程中明确地分享了一定的比例或者分配到了特定的金额,那么就应该以这个比例或金额作为他个人的涉案金额。然而,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某位涉案者的作用无法被清晰地区分并具体量化成具体金额,但是他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考虑整个集团的犯罪金额以及他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他个人的涉案金额。总的来说,在计算过程中,我们将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