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隐匿、销毁或以非法手段擅自打开他人的信函。这里所指的信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纸质书信,还包括各类电子通讯形式如电子邮件等等。第二,冒充领取、扣押他人的信函。这就意味着,那些并不拥有合法权利去接收或保管信件的个人,通过
欺诈或强制手段来攫取或是留存他人的信函。第三,非法检查他人的通信记录。这其中包括了在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下,擅自对他人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第四,干扰他人正常的通信活动。比如,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来阻断通信信号,从而影响到他人正常的通信联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这些侵犯行为的
情节严重,将会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