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
盗窃罪行事例中,退回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即退赃)并非一定需要得到受害人写下的原谅信(即谅解书)。所谓退赃是指犯下罪行者在事件之后自愿归还所有
非法所得以及被盗物品,这将作为衡量应受
刑事责任程度的标准之一在
量刑过程中被考量。而所谓谅解书即是指受害者以文字形式表达对
犯罪者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予以理解和宽容的声明。若能获得此项谅解,法院在
判刑时将会给予较大的倾斜性,对犯罪者从而可能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否愿意签署谅解书主要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即使犯罪者成功地退还了
赃款或者
赃物,且其行动赢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和谅解,如果受害者仍然拒绝书写谅解书,那么也无法强制他们必须这么做。然而在实际审判中所表现出的状况是,积极地退回赃款并尽全力争取受害者的谅解,对于减轻
刑罚有着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