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倘若该汽车被认定为女方父母作为陪嫁品赠送予其女儿的财产,那么实际上它可以被视为是女方在婚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不会将此纳入到
共有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处理。
2. 针对第二种情况,即使该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义之下,但是如果确认它是婚后由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所得,那么这辆车无疑应当被判定为夫妻两人共有的
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