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布
执行程序终结,则意味着案件已进入执行完毕状态,未来将不再对此展开
执行措施。因此,通常来讲,在终本执行之后,被告并无可能再度遭受
拘留。
然而,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正处于预谋阶段、实施
犯罪行为及在
犯罪后立刻察觉身份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具有剥夺自由的权力。除此之外,
执行法院也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临时性的决定,暂时结束特定
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以达到案件结案的目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