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采取了以下相应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他们能够享受到与残疾人相同的待遇,包括享有自主经营或者家庭式商业活动的免除税项待遇;
其次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同样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他们还能领取由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金;
第三点,他们可以免费接受传统以及常规抗精神类药物的治疗,但是需要事先申领并办理相关的残疾证明;
最后是,对于由于精神疾病而入住专门的精神病院进行医治的病患,新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将负担其治疗费用的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