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
知识产权费用的分摊期限必须在十年内;对于无形资产的计提折旧额,则可依照直线法进行计算并在税前进行扣除。同时,针对无形资产的计提折旧期限,法规明文规定它不得低于十年。
此外,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是以投资或转让的方式获得的,并且涉及到使用寿命的问题(如有相关法律或合同加以规定的话),我们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由使用者与所有者商议后共同决定的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逐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知识产权费用摊销不得低于十年。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
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