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打击或伤害之后,法律框架内确立的保护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在事发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尽快做出伤势评估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伤害案件时,应于接收案件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在出具伤势评定委托书的同时,通知涉案人员到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势评估鉴定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