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身者若符合法定的
收养条件则可依法领取养育孩童。
具体来说,依照《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需要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没有生育也未收养过别的子女;
其次,具备
抚养、教育并保护被
领养孩子的能力;
第三,身体状况良好,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被视为不宜
收养孩子的疾病;
第四,未曾有过对被
领养人的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污点的行为或
犯罪纪录;
最后但并非次要的条件,年龄需满三十岁方可进行收养操作。
此外,根据该法律的第一千一百条,未有生育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领养两个亲生子女;而已经拥有子女的收养人,仅限领养一个孩子。
值得一提的是,收养那些由孤儿院、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组织照顾的难以寻觅到生父生母信息的未成年孩子,不受上述条款及《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条款中第一项的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
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