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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撤销行政诉讼是否可重新起诉

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倘若原告在撤诉后因相同理由再次提出起诉时,依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通常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然而,若撤诉并非出自原告本身的真实意愿,那么他/她便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申请再审,待法院判决撤销原裁定时,方可对原诉重新展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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