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规的。不应该从接受医治的费用中扣除已经获得
医疗保险理赔的那一部分,无论该项投保属于何种性质,均然如此。原因在于,您跟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保险业务
合同关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
侵权纠纷。
二者处在不同的法制框架之下,无法简单地相提并论或掺杂其中。在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成功索赔和患者在遭受
侵权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补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得以已经全额理赔过的
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同样地,侵权人也不能以已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那部分医疗费用为理由,拒绝承担其应负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