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逮捕之人仍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但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力度适中地予以查证,若存在如下情况者,方可考虑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同时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况出现;
再者是伴随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以及孕妇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女性,如果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产生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况;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调查案件还未完成,这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