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情况下,
责任人将会面临驾驶证被依法
吊销的
处罚,并且终身丧失重新获得
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特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擅自脱离事故现场,使得由该事故产生的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及
行政责任难以明确确认,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逃避以及推卸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行为。
具体来说,以下八种情形构成了交通过失:
1)在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
当事人驾驶或者舍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
无责,自行驱车驶离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个人原因(如酒驾、无驾驶证等)而诱发事故,
报案后未按程序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舍车后再行折返;
4)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员送往
医疗机构救治,却未进行报案,随后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为避免牵连借口而留下假名、假地址及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在接受调查期间,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
7)虽然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了现场,且否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足够
证据表明其应该知晓事故发生;
8)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经协商而支付的
赔偿费用显属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的前提下,有充足证据证实其强行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
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