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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该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常住地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被告人所在地和其平常居住之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由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则不在户籍所在地处审理案件。
另外,对于法律上已经认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的民事诉讼,则需由被告人所在地位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多个被告人的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分布于两地以上的司法管辖区内,那么这些相应的司法部门皆拥有对同一诉讼案的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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