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实施了投毒行为之后,又采取措施进行解毒,我们一般的判断会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
犯罪行为的既遂,这是因为投毒行为已经全面满足了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所有要素。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即
行为人使用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性的微生物、毒素等物质,或采用其他危及
公共安全的方式去危害社会,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