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拖车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之内的,具体的施救费用标准则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约定有所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交警提供的拖车服务费用都是可以纳入理赔范畴内的。
然而,如果拖车费用超出了当前
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对其进行重新核定与评估。举例来说,若发生事故,保户在异地寻求交警协助并将车辆拖回本地,在此过程中产生的高额拖车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会承担,仅限于将车辆从出险地点牵引至附近的维修车间或交警扣留车辆场馆。
此外,当车辆陷入深沟且需要借助吊车或人力抬升的情况下,建议您在执行此类施救措施之前,先行与保险公司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可能导致施救费用被保险公司重新核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