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老年群体而言,其
法定监护人应须为老年人的
直系血亲或姻亲,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成年子女;配偶;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
此外,也可由与
被监护人关系紧密的其他亲戚以及朋友担任
监护人之职。若无以上明确监护人存在,社会及国家将承担起该义务,由有关所在的单位或居住地相关社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慈善福利部门)充当
监护之责。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