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遭受外伤后的
伤情鉴定,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可概括如下:第一步是向权威
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委托,这类机构通常负责接收来自
司法部门以及
仲裁机构所发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准备做伤情鉴定时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
身份信息;
(2)包含详细描述请求内容的委托鉴定书;
(3)已经划定责任归属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4)
病历本、诊断证明、住院期间的记录与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
(5)X 光片、CT 光片及其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接下来,当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上述相关材料后,会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受理。待委托事项审核通过后,该机构将指派指定的
司法鉴定人员协助无能为力或不授权的司法鉴定人共同完成委托事项。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工作之后,需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至于伤势鉴定的标准化程度,则是依据不同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的。具体来讲,分为三个等级:
(1)重伤级别,这种情况通常是指使人肢体残缺、容貌受到严重破坏、听力完全丧失、视力尽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两个层次级别;
(2)
轻伤级别,这属于使人身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或功能的一类伤害,其中包括
轻伤一级和
轻伤二级两个层面的划分;
(3)轻微伤,即众多
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受损或是出现轻微功能障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
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