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恶意威胁或勒索的手段是极其多样化的,既可直接面向
受害人实施,同时亦可透过第三方或者书信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哪种形式,皆可能造成他人(即受害人)心里的极大恐慌。
然而,即使
被害人未曾真正感受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这也并不妨碍本
罪名的成立。简而言之,无论何种形式的威胁和勒索行为,均可归类为恐吓或
胁迫的具体手法,两者在实质上并无明显差异。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