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拖欠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方面,若前配偶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
首先,若一方因无经济收入来源或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履行
抚养义务,则
抚养方可采用以其自有财产替代原有的
抚养费用进行支付;
其次,若一方拒绝遵守由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与抚养费相关的判决或裁定,那么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其他与此案相关的机构或个人皆需予以配合和支持。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