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
传唤者
家属进行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若公安机关传唤的是涉及
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并且该嫌疑人家属此时就在场,应立即当面口述告之传唤缘由与场所,同时必须在
询问笔录上详细注明。
其次,若家属未能亲临现场,应对其进行电话或短信等方式的传达。再者,如被传唤者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是出现其他不可预知情况导致无法及时获取通知的,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不予通知,但是需要在询问笔录中进行清楚详细的标注。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