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法院裁定实施高消费限制措施的案件,如
被执行人在适当
担保后提供了真实且可靠的支持材料,亦或是经过
申请执行人的认可,那么高消费限制令即可立刻解除,这其中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如下所述:在高消费限制期间,倘若被执行人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此时法院可依法对其的高消费限制令予以解除;而当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法院将有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即通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来尽快解除该高消费限制令。另外,根据上述的第二条内容可以得知: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示的情形之一者,该类失信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持续时间通常为两年。
然而,若被执行人采取了以
暴力或者威胁等不当手段干预和抗拒
司法执行程序,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甚至涉及有多重失信行为,这样的情况下上榜时间还可能会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一到三年。当然,身处失信被执行人行列者如果能够积极地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自纠失信行为的话,人民法院也将会考虑提前删除这些有关的失信信息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