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收集关于收购、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帐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站点帐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银数字证书的相关
证据等。
其次,当人们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时,如果为
犯罪分子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方面的协助,且这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一定界限的话,那么就满足了
立案审查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