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由
司法机关下达的
传唤令被视为一种催促案情
当事人按时抵达特定场所接受调查的强制性
法律行为。针对那些无需实施
逮捕或
拘留等严厉措施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依法将其传唤至事先约定的地点或者居住地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查与询问,但在此过程中务必需公开出示相应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权威证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传唤的实施,旨在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妥善处理,其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是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使用法定的传唤所需的正式文件,即
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