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时长将需要单独进行核算并纳入其应服之刑期中去处理。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确的法律规则,即对
管制和
拘役类型的案件,其刑期自
执行判决之日起算;若在判决前面临先行
羁押,则羁押期间的每一时刻均可折抵为相应的二分之一刑期。对于
有期徒刑这一类刑法
犯罪行为的刑期规定,同样是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而在此之前产生的
羁押情况,也会按比例折算成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