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并没有权利自行推动和实行
土地征收的工作任务,它所能扮演的角色仅仅是一些为征迁工作提供支持与辅助的作用罢了。作为村民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
法规来管理本村庄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那些土地及其其他财物时,他们需要引导广大村民去合理地运用自然资源,同时也要保护和改善我们所生活的生态环境。在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用途精心制定了非常详细且严谨的规定。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经过国务院批准之后,才可以施行基本农田的征收事宜。并且在经过依法审批之后,还必须要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公开公告并展开具体的落实工作。
至于相关规定方面,1)中提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
土地使用权”,然而并不代表村委会可以随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
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