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对方支付
误工费,取决于事故具体情况:
1)如果是单纯的车损事故,且无
人员伤亡,那么就无法依据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主张对方承担误工费的
赔偿责任;
2)若仅涉及到汽车损失的案件,
当事人有权向
肇事方提出
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
3)倘若当事人的车辆为营运性质,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对方索取因车辆停运而带来的营业性经济利益损失;
4)如果责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还可请求对方支付误工费以及包括汽车维修费在内的实际损失和物品损失等费用。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误工费特指受害者从遭受伤害直至完全康复这一过程中所耗费的误工时间期间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而实际上减少的经济收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