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汽车之间碰撞的责任归属主要取决于谁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引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事故责任判定的过程中,绝不对乘用车的权利有所偏袒,完全依据过错方来进行裁定。摩托车作为
机动车的一种,其待遇应被公正对待。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权威解释,当
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件中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