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在
被拘留达37天之后并非必然会面临
判刑。
刑事拘留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而对于是否涉嫌违反
刑法的问题,首先需要由负责执行侦查工作的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并做出判断。如果他们判定该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便
可撤销此案;反之,若认定其构成犯罪,则需将
案件移交给对应的检察院,以提出
公诉的方式交由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案件将会被退回到
侦查机关,同时
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
强制措施也将得到解除。
然而,若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将向相应的法院
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来裁决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