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多个地区纷纷就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进行
立案调查之时,此类案件将由最早开始受理和立案的公安机关承担起侦办的责任。
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若有数个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类
刑事案件展开审理与调查,那么该类案件应由最初接到
报案并开始受理的那家公安机关负责审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要
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手处理。
同时,如果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公安机关亦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侦查。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只要年满16周岁的公民即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3.侵害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客观方面”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为其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