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性骚扰或猥亵等相关
违法行为时,若仅凭借原告人口头指控且缺乏实质性的
证据,是否能够启动
司法程序进行
立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在立案过程中,确实需要具备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以证明存在明确的
犯罪事实以及对
责任认定所需的
刑事责任追究实证。
然而,在经过警方深入的侦查和调查之后,若是仍未获取充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上述
犯罪情况,则可能面临着
撤案处理,亦或是无法开展后续的
公诉工作。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