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行政复议的取证工作,其具体方法主要是现场勘查、咨询涉及事件的各方人士、搜集书面资料如书籍、报告等以获取
证据、进行科学鉴定和检查并采取其他有效的取证措施。而对于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而言,在举证环节需要展示能够证明自身所作复议决定合理合法的相关证据,同时还应提供支持该决定的
法规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当行政复议机构成为被诉方时,它们在进行行政
诉讼期间,有责任向
司法机关提交与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大致相当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
证人证言;
(六)
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