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犯罪行为人因实施强制性侵扰(即强奸)罪行,已受到法庭的审判并确定了应负之
刑事责任,那么该
行为人可获得适当的
刑罚减轻待遇,前提是满足相关的
减刑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犯罪行为人因实施强制性侵扰罪被判处在
拘留场所、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刑罚之际,如能在执行期间认真履行各项监管规定,积极开展自我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良好态度,或是在实际行动中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刑罚减轻待遇。
此外,倘若犯罪行为人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的发明创新或技术改革成果,亦可据此申请刑罚减轻。
关于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受害者为未成年女性,则本罪的客体便是她们的性自主权,这是绝对不容侵犯的;
其次,若受害者为成年女性,则本罪的客体便是她们享有拒绝与合法配偶之外的男性进行性接触的权利;
再次,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得受害者陷入无法抵抗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趁机实施性侵行为;
最后,本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男性,但也存在个别情况下由女性作为直接正犯的情况。
同时,女性还可能成为本罪的
教唆犯、
从犯,甚至是间接正犯和
共同正犯。因此,本罪并非亲手犯,也非
身份犯。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实施强奸为唯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