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冷静期满时若对方未能按时出席,
当事人有权选择重新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或者直接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自离婚冷静期正式结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如夫妻双方均未共同抵达
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并领取
离婚证书,则视为已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经过充分协商且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若
离婚冷静期满时对方再次缺席,当事人仍有意愿
解除婚姻关系,此时便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