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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在制度构建方面,普通自首仅仅囊括在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然而特殊自首制度却是刑法典分则自行设定并明确指出的概念。
其次,在法律效力层面,由于普通自首被规定在刑法典总则之中,因此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及普及性,适用于所有分则以及特别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类罪名。相较之下,特殊自首只能针对法定化了的特定罪名加以应用。
再次,在适用对象方面,普通自首适用于那些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分子;而特殊自首则主要适用于那些触犯了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特定罪名的犯罪者。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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