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制度构建方面,普通
自首仅仅囊括在
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然而
特殊自首制度却是刑法典分则自行设定并明确指出的概念。
其次,在
法律效力层面,由于普通自首被规定在刑法典总则之中,因此其
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及普及性,适用于所有分则以及特别刑法中所规定的各类
罪名。相较之下,特殊自首只能针对法定化了的特定罪名加以应用。
再次,在适用对象方面,普通自首适用于那些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所有
犯罪分子;而特殊自首则主要适用于那些触犯了对公司和企业人员
行贿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特定罪名的犯罪者。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