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争议中,
非婚生子具有追索
抚养权的权利。对于意欲夺回亲生子抚养权的
当事人而言,以下几种方式或许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这一愿望:
首先,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实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由于身患重疾或严重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发现与子女同住的抚养者并未履行相应的
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那么,将子女继续留在这样的环境中必将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